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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律书》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来源:康熙六年《蒙古律书》TXT(117条律文) 提取时间:2026-04-19 方法:按词库关键词grep + 逐条人工审查排除误命中 文件大小:31,869字节 / 117行


一、服饰禁令(核心条款)

第五十七条 · 禁穿违制服饰

长出暖帽之缨、遮耳帽、剪沿毡帽,自腋下结束之偏练垂,如有见穿用此等者,若为诺颜等罚马,平人罚三岁牛,均给见知者。

关键词:暖帽、缨、遮耳帽、毡帽、偏练垂、穿用、罚

:此为全书最核心的服饰条款,以法律明文禁止四类蒙古服饰样式:

  1. 暖帽之缨过长——帽缨超出规定长度
  2. 遮耳帽——遮蔽耳朵的帽子
  3. 剪沿毡帽——剪去帽沿的毡帽
  4. 偏练垂——自腋下束结垂下的偏斜练带

违者:诺颜罚马,平人罚三岁牛,罚物赏给举报人。此条反映清廷对蒙古服饰的强制规范,旨在遏制蒙古传统服饰习俗。


二、顶戴等级标识

第十五条 · 顶戴之人

平人将平人议定之妇乘间娶之,娶、嫁二者,若为顶戴之人,则各罚三九;若为寻常阿勒巴图,则各罚一九。其议定之妇,离异其夫给原聘之人。

关键词:顶戴

:"顶戴"为清代官员帽顶之等级标识(以珠玉、金属等镶嵌于帽顶以别品级),"顶戴之人"即有官衔身份之人。此条以"顶戴"作为区分有身份者与"寻常阿勒巴图"(普通平民)的法律标准,罚则不同(顶戴之人罚三九,阿勒巴图罚一九)。顶戴作为首服制度的核心标识,在法律条文中被用作身份认定的代称,体现了服饰等级制度与法律处罚体系的深度关联。


三、赐服礼仪

第一条 · 赐衣领服礼仪

奉旨恤赏恩赐并别项事件,遣往之大臣、侍卫至境……抵家之后,跪领恤赏恩赐,若系衣物,则佩服向上两跪六叩;若系财帛、食物,则跪领,亦两跪六叩。

关键词:衣物、佩服、财帛、赐

:此条规定蒙古王公接受朝廷赏赐的礼仪。关键区别:

"佩服"一词指将所赐衣物当场穿戴于身,以示对皇恩的敬受,礼仪规格高于接受一般财物。


四、服饰材料与财产

第二十七条 · 偷窃衣料皮张处罚

偷金、银器物,貂鼠、水獭皮张财帛、布匹之件及吃食等物者,俱照数赔还。如所偷之物值二岁牛价者,罚三九;值羊价者,罚牲畜一九;不足羊价者,罚三岁牛。

关键词:貂鼠皮、水獭皮、财帛、布匹

:此条列举偷窃财物的种类,其中涉及服饰材料:

皮张与丝帛并列于贵重财物,说明貂皮、獭皮在蒙古社会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是服饰原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 歇宿被窃财帛

令其歇宿而牲畜、财帛被窃,着落房主赔偿。

关键词:财帛

:房主有义务保障歇宿行人财物安全,若牲畜、财帛(含丝帛)被窃,房主须赔偿。


第九十九条 · 禁购貂皮

科尔沁十旗之人,购买黑龙江、瓜尔察、索伦貂皮,或拦截给价贸易,或违禁擅自遣人贸易,若为王等,则罚九九;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七九;若为小台吉等,则罚牲畜五九。携价本前往之为首者,依窃贼例处绞,余者各罚三九,所携价本入扎萨克。

关键词:貂皮、违禁、贸易

:此条严禁科尔沁十旗之人购买黑龙江、瓜尔察、索伦等地貂皮。貂皮为制裘高档原料(冬帽、裘服),清廷通过禁贸控制貂皮流通,处罚极重(为首者处绞)。貂皮贸易禁令反映清廷对珍贵服饰原料的经济管控,貂皮不仅是财产,更是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战略物资。


第一百零一条 · 禁地捕貂

凡潜入禁地捕、采参被获,若为其主知而遣往,则偷捕之人并坐骑及所获貂参尽入扎萨克。知而遣往之主,若为王等各罚牲畜七九;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各罚牲畜五九;若为台吉等各罚牲畜三九;若为平人各罚牲畜一九。若猎人擅自潜入禁地被获,则首犯处绞;余者鞭一百,捕获之物尽入扎萨克。

关键词:貂、禁地

:此条严禁在禁地捕貂。貂皮为高档裘服原料,禁地捕貂与第九十九条貂皮贸易禁令相呼应,构成清廷对貂皮这一珍贵服饰原料从捕猎到贸易的全链条管控。擅捕者首犯处绞,处罚严厉,说明貂皮在清代政治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五、服饰配件与人身侵害

第四十一条 · 拔去发缨处罚

拔去发、者,罚牲畜五。

关键词:缨、发

:"缨"为帽缨(帽带/帽饰),与"发"并列,均属人身装饰。拔去他人帽缨与拔发同论,罚牲畜五。此条反映帽缨在蒙古社会中作为人身标识的重要性,侵犯他人帽饰即构成侵权。


六、丧葬服饰习俗禁令

第七十八条 · 禁系绢条手巾

勿得为死者杀马、毋插嘛呢杆子,渡口、山岭毋系绢条手巾,如违禁而行,则见知者罚牲畜五。

关键词:绢条、手巾、禁

:此条禁止蒙古丧葬旧俗中三种行为,其中涉及纺织品:

"绢条"为丝织物裁成的条带,"手巾"为布质手帕。清廷以法律手段禁革蒙古丧俗中的纺织物使用,反映对蒙古传统习俗的干预。


七、军械甲胄

第三条 · 披甲出征

三丁披甲一副,凡遇出兵,遣二留一。

关键词:甲、披甲

:"披甲"指穿戴铠甲的士兵,此为兵役制度条款——每三丁出一甲兵。甲虽为戎服,但此条语境为军事征发而非服饰制度,仅作军械相关记录。


第六十三条 · 修整盔甲

每岁春间,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将各自所属旗下台吉等及兵丁召集一处,修整盔甲、弓箭较射试之。如未经监修即行起程前赴约所,其总阅时,系军械缺坏,每件军器未记名字及马不烙印、鬃尾不拴字号者,视其情节议罪。

关键词:盔甲、修整

:每年春季须修整盔甲(头盔与铠甲),由扎萨克监督。盔甲为戎服之军事装备,此条属于军械管理制度。未修整或军械缺坏者议罪,反映清廷对蒙古武装装备的严格管控。


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披甲人

第八十七条:看守之章京罚牲畜三九……披甲人鞭八十。 第一百零九条:披甲人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入扎萨克。 第一百一十二条:该卡伦章京委派拨什库及披甲人送往伊所指旗分交付。

关键词:披甲人

:"披甲人"为八旗制度中的军事人员编制名称(穿甲之兵),非直接描述服饰穿着。但"甲"为戎服核心词,作为军事编制名称保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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