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服饰相关内容汇编
整理时间:2026-03-05 来源:据清光绪朝纂修《大清会典》选辑台湾事例 文件:清会典台湾事例.txt(约296KB,1728行)
全书服饰概况
《清会典台湾事例》是从清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摘录与台湾相关条文的汇编,涵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八旗都统、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机构的台湾法规。全书以行政制度为主,服饰内容极少且分散,主要集中在外藩朝贡赐缎、军功赏翎/顶戴、佩饰特赐三个方面,均属清代服饰制度中的赐予体系,无系统的舆服制度记载。
一、外藩朝贡赐缎制度
1. 赐荷兰国王(康熙三年,行1037)
赐银千两,大蟒缎、糚缎、锦缎各四疋,彩缎表里各二十有四疋;又赐国王银二千两,大蟒缎、糚缎、倭缎、锦缎、闪缎、片金缎各五疋,彩缎表里各三十有五疋。
缎匹种类分析:
| 缎名 | 陪臣数量 | 国王数量 | 性质 |
|---|---|---|---|
| 大蟒缎 | 4疋 | 5疋 | 蟒纹高级缎,赐藩属最高规格 |
| 糚缎 | 4疋 | 5疋 | 妆花缎,织金彩妆 |
| 锦缎 | 4疋 | 5疋 | 多彩经纬提花 |
| 倭缎 | — | 5疋 | 仅赐国王,仿日式缎 |
| 闪缎 | — | 5疋 | 仅赐国王,闪光缎 |
| 片金缎 | — | 5疋 | 仅赐国王,织金缎最高等 |
| 彩缎表里 | 24疋 | 35疋 | 成套表里,配套赐予 |
按: 荷兰助克金门、厦门有功,故有赐。陪臣与国王赐物有明确等级差异——倭缎、闪缎、片金缎三种仅赐国王不赐陪臣,体现"名器等级"。此条为清代早期外藩赐缎之典型实例。
2. 赐暹罗国王(道光十一年,行1042)
着赏赐该国王蟒缎二疋、闪缎二疋、锦缎二疋、彩缎四疋、素缎四疋,以示嘉奖。其大库呸雅打侃,亦着该督、抚优加赏赉,交该国王颁给。
与康熙三年赐荷兰对比:
| 项目 | 赐荷兰(康熙三年) | 赐暹罗(道光十一年) |
|---|---|---|
| 赐缎种类 | 7种 | 5种 |
| 是否有片金缎 | 有 | 无 |
| 是否有倭缎 | 有 | 无 |
| 是否有糚缎 | 有 | 无 |
| 总数量 | 陪臣72疋+国王60疋 | 国王14疋 |
按: 暹罗因拯救台湾澎湖通判眷属有功而受赏,赐物规格远低于康熙时赐荷兰,反映清代中后期赐缎制度的收缩——片金缎、倭缎、糚缎等高档缎不再用于此等恩赏。
二、军功赏翎与顶戴制度
1. 花翎赏戴(多例)
清代以花翎为军功最高荣赏,花翎等级对应品秩功勋:
| 受赏者 | 时间 | 翎等 | 事由 |
|---|---|---|---|
| 福康安 | 嘉庆元年 | 三眼花翎 | 平定台湾、廓尔喀等处,晋封贝子 |
| 额勒登保 | 嘉庆十年 | 双眼花翎 | 出师缅甸、金川、台湾等处 |
| 庆保 | 嘉庆十一年 | 花翎 | 克复凤山县城 |
| 爱新泰 | 嘉庆十一年 | 赏还花翎 | 克复凤山后复职 |
| 李长庚 | 嘉庆十三年 | 赏还花翎(先革翎顶) | 追剿蔡牵 |
| 陈梦熊 | 嘉庆十三年 | 花翎 | 搜剿蔡、朱二逆 |
| 王得禄 | 嘉庆十四年 | 双眼花翎+白玉翎管 | 歼除蔡牵首逆 |
| 王赞 | 嘉庆十一年 | 蓝翎 | 巡缉出力 |
按: 三眼花翎为清代最高等级翎支,仅亲王、郡王及特恩大功臣可得;双眼花翎次之;单眼花翎再次;蓝翎为最低等(鹖鸟尾羽)。王得禄另赐白玉翎管一个,为翎支配套之装饰,以白玉制管,等级甚高。
2. 顶戴赏给
| 受赏/事由 | 时间 | 内容 |
|---|---|---|
| 台湾义民 | 乾隆五十一年 | 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福康安擅给,后被纠) |
| 台商运米 | 乾隆间 | 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 |
| 李长庚 | 嘉庆十三年 | 先行赏还顶戴(此前革翎顶) |
按: 顶戴即官帽顶珠,以材质别品级。嘉庆九年(行1168)专门下谕:顶戴为"名器攸关",无论四、五品阶级渐崇,即八、九品虚顶亦当奏请赏给,不得擅给。此条始于福康安在台湾用兵时擅赏义民顶戴,后各省踵行,遂成积弊。
3. 花翎褫夺与复还
曾经革去翎顶,责令立功自赎;兹着加恩先行赏还顶戴……不特赏还花翎,仍当锡以世职之封。(行1228)
按: 花翎可作为惩罚手段褫夺,亦可在立功后复还。李长庚因鹿耳门疏防被革翎顶,后在追剿蔡牵时身受多伤,先赏还顶戴、再许赏还花翎。翎支的夺与还,反映清代"信赏必罚"的服饰赏罚制度。
三、佩饰特赐
1. 额勒登保之赐(行1008)
并赐双眼花翎、紫缰,用昭殊锡……亲解佩囊寄京赏给……赉赐荷囊、玉韘、鹿雉等物。
佩饰分析:
| 物件 | 性质 |
|---|---|
| 紫缰 | 紫色马缰,特许乘骑之标志,极少数大员方得赐用 |
| 佩囊 | 佩带之囊袋,皇帝亲解以赐,为至高恩宠 |
| 荷囊 | 荷包形佩囊,清宫赏赐常见物 |
| 玉韘 | 玉质扳指,射箭护指用具,亦为佩饰 |
| 鹿雉 | 鹿、雉等猎物,属伴手赐予 |
按: 佩囊、荷囊、玉韘均为清代宫廷佩饰体系中的核心物件。皇帝"亲解佩囊"为最高规格之恩赐,见于《清史稿》等记载。紫缰与花翎并赐,标志受赐者享有超越品秩的出行服饰特权。
四、军纪与衣物
兵丁取民衣物之罪(行1179)
柴大纪将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军法从事……将退回之外委及抢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军前正法示众。
按: 此条载入"行军纪律",明确规定兵丁强取民人衣物(衣服)者按军法正法。衣物在此处虽非服饰制度内容,但反映出清代军律对兵丁与民人衣物关系的严格约束——民人衣物为私产,兵丁不得侵夺。
五、祭祀用帛
功臣专祠祭品(行1007、1008)
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按: 素帛(白色丝帛)为祭祀标准供品之一,用于福康安、额勒登保等功臣专祠之春秋致祭。素帛属于祭祀服饰/仪物体系,与日常服用无关。
总结表
| 类别 | 内容 | 出处行号 | 服饰信息密度 |
|---|---|---|---|
| 外藩赐缎 | 赐荷兰7种缎匹、赐暹罗5种缎匹 | 1037、1042 | ★★★★★ |
| 花翎制度 | 三眼/双眼/单眼花翎、蓝翎、翎管 | 1007、1008、1226-1230 | ★★★★ |
| 顶戴制度 | 军功顶戴、擅给纠弊 | 584、1168、1228 | ★★★ |
| 佩饰特赐 | 紫缰、佩囊、荷囊、玉韘 | 1008 | ★★★★ |
| 军纪衣物 | 兵丁取民衣衣物正法 | 1179 | ★★ |
| 祭祀帛品 | 专祠素帛 | 1007、1008 | ★★ |
核心发现:
- 《清会典台湾事例》无独立的"舆服"章节,服饰内容全部散见于礼部朝贡、兵部恩锡等门类
- 服饰信息以赐予制度为主,无品官服色、冠服规制等系统性记载
- 赐缎制度从康熙至道光有明显规格下降趋势(7种→5种,高档缎逐步退出)
- 花翎、顶戴赏赐与台湾军务密切相关,林爽文事件、蔡牵事件为集中时期
- 佩囊、荷囊、玉韘等佩饰特赐极为罕见,仅额勒登保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