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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来源:本地TXT /home/z/my-project/upload/zhengshu/政书/大清报律.txt 提取时间:2026-03-05 方法:按词库 fushi-keywords.md 三轮全量 grep -n 检索 结果:零有效命中


检索命中记录(仅误命中)

命中1:第9行

第9行: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地址。

命中2:第73行

第73行:第三十三条 禁止发行及自行停办者,准将保押费还,注销存案。


有效服饰原文

无。

经三轮全词库检索(核心服饰词92个、制度动作词14个、组合扩展词33组),未发现任何服饰相关原文片段。


附:源文件结构概览(供定位参考)

行号 内容
1-7 标题、编者、年代、概述、发布时间
9 第一条:报馆开设呈报
11 第二条:发行人等资格
13 第三条:职务兼任
15 第四条:保押费
17 第五条:更易呈报
19 第六条:报纸载明事项
21 第七条:发行前送检
23 第八条:更正义务
25 第九条:转抄更正
27 第十条:禁止旁听事件
29 第十一条:预审事件
31 第十二条:外交军事禁载
33 第十三条:谕旨章奏禁载
35 第十四条:四款禁载语
37 第十五条:贿嘱诬蔑
39-57 第十六至二十五条:罚则
59-67 第二十六至三十条:赔偿与禁行
69-73 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停办与保押费
75-79 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责任归属
81 第三十七条:邮费优待
83-87 第三十八至四十条:版权与域外
89-91 第四十一至四十二条:违律程序
93-98 附则(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

全文无服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