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服饰相关内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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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舍违式——品官冠服制度
1. 帽顶束带制度(条例175.01)
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
帽顶等级表:
| 品级 | 帽顶材质 | 束带材质 | 文职补服 | 武职补服 |
|---|---|---|---|---|
| 公侯伯 | 起花金帽顶衔红宝石,嵌东珠(公四颗/侯三颗/伯二颗) | 圆玉版四块金镶,嵌猫睛/绿松子石/红宝石 | 四爪蟒补服 | 四爪蟒补服 |
| 一品 | 起花金帽顶衔红宝石,嵌东珠一颗 | 方玉版四块金镶,嵌红宝石 | 仙鹤 | 麒麟 |
| 二品 | 起花金帽顶衔起花珊瑚,嵌小红宝石 | 起花金圆版四块,嵌红宝石 | 锦鸡 | 狮子 |
| 三品 | 起花金帽顶衔蓝宝石,嵌小红宝石 | 起花金圆版四块 | 孔雀 | 豹 |
| 四品 | 起花金帽顶衔青金石,嵌小蓝宝石 | 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镶边 | 云雁 | 虎 |
| 五品 | 起花金帽顶衔水晶,嵌小蓝宝石 | 素金圆版四块银镶边 | 白鹇 | 熊 |
| 六品 | 起花金帽顶衔砗磲,嵌小蓝宝石 | 玳瑁圆版四块银镶边 | 鹭鸾 | 彪 |
| 七品 | 素金帽顶,嵌小水晶 | 素银圆版四块 | 鸂鶒 | 同六品 |
| 八品 | 起花金帽顶 | 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镶边 | 鹌鹑 | 犀牛 |
| 九品及杂职 | 起花银帽顶 | 乌角圆版四块银镶边 | 练雀 | 海马 |
- 都察院、按察使等官:獬豸补服
- 朝服披肩接袖:俱用妆缎蟒缎
- 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
- 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
- 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 耆老:锡顶,不用披领
2. 暖帽凉帽制度(条例175.15)
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俱用红宝石顶……
暖帽凉帽顶戴等级表:
| 身份 | 顶戴材质 |
|---|---|
| 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 | 红宝石顶 |
| 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一品大臣 | 珊瑚顶 |
| 辅国将军及二品官 | 起花珊瑚顶 |
| 奉国将军及三品官 | 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璃 |
| 奉恩将军及四品官 | 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璃 |
| 五品官 | 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 |
| 六品官 | 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 |
| 七品官 | 素金顶 |
| 八品官 | 起花金顶 |
| 九品官 | 起花银顶 |
| 进士、举人、贡生 | 金顶 |
| 生员、监生 | 银顶 |
3. 雨帽雨衣制度(条例175.16)
| 品级 | 雨帽规制 |
|---|---|
| 二品以上 | 大红 |
| 三品 | 大红雨帽 |
| 四品至六品 | 红顶黑镶边 |
| 七品至九品及有顶戴人员 | 黑顶红镶边 |
| 内廷行走之员 | 不论品级俱戴大红 |
二、服舍违式——僭用禁令
1. 违式僭用总则(律175.00)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 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违禁之物并入官
2. 庶民服饰限制(条例175.04)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镮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3. 军民僧道服饰定制(条例175.1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事发俱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奴仆优伶皂隶准用物: 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 禁用物: 纺丝、绢、绸、缎、纱、绫、罗及各样细皮 长随: 照奴仆服式
4. 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禁令(条例175.1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5. 五爪龙缎及团补禁令(条例175.14)
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俱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
- 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 衣服入官
6. 线缨禁令(条例175.13)
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三、僧道衣服制度
1. 僧道拜父母·衣服规制(律176.00)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杖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四、乘舆服御物制度
1. 乘舆服御物修整(律164.00)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2. 御赐衣物(律166.00)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3. 十恶·大不敬中的服御物
盗乘舆服御物者,列入"十恶"之"大不敬"。
五、丧服制度
1. 十恶·不孝——释服从吉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 列入十恶之"不孝",属最严重犯罪
2. 十恶·不义——释服从吉
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 妇人为夫丧,释服从吉入"不义"
3. 匿父母夫丧(律179.00)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杖八十。
-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杖八十,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 守制期:二十七个月
六、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1. 民间织造禁令(律429.00)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买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 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
七、其他服饰相关条文
1. 妇人奸罪去衣(律20.00)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
2. 狱囚衣粮(律401.00)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而不请给……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各递加刑罚。
- 克减衣粮者以监守自盗论
- 隆冬停遣:每名给与衣帽
3. 屏去人服用(律322.00)
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
4. 薙发衣冠
苗人中有薙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5. 借官物衣服(律255.00)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6. 入官衣物变卖
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解交藩库。
7. 衣顶与顶戴
- 宗室犯事到官先摘去顶戴
- 文武生员倚杖衣顶武断乡曲致死者拟斩监候
- 在籍候选吏员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8. 朝服与刑名
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俱不理刑名。
9. 外国人交易衣服限制
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段疋。
八、总结
《大清律例》作为清代法典,其服饰内容以法律禁令与等级规制为核心特征,与礼仪典章侧重制度描述不同,本书记录的是服饰制度的法律后果与刑罚。
| 类别 | 内容 | 出处 |
|---|---|---|
| 品官冠服 | 帽顶束带补服等级(公至九品)、暖帽凉帽顶戴、雨帽雨衣 | 律175·条例175.01/175.15/175.16 |
| 僭用禁令 | 违式僭用杖一百、龙凤纹徒三年、黄紫蟒龙飞鱼斗牛禁 | 律175·条例175.04/175.11/175.12 |
| 庶民服饰 | 不得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 | 条例175.04 |
| 奴仆服饰 | 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禁细皮丝织 | 条例175.11 |
| 僧道衣服 | 止许绸绢布疋,禁纻丝绫罗,袈裟道服不限制 | 律176 |
| 乘舆服御 | 收藏修整不如法、私借、御赐衣物转送 | 律164/166 |
| 丧服制度 | 释服从吉入十恶,匿丧/丧制未终各有刑罚 | 名例十恶/律179 |
| 织造禁令 | 民间织造龙凤文纻丝纱罗杖一百段疋入官 | 律429 |
| 妇人去衣 | 奸罪去衣留裤受刑 | 律20 |
| 狱囚衣粮 | 应给衣粮而不给、克减衣粮以监守自盗论 | 律401 |
核心特征:
- 律175"服舍违式"是全书服饰内容最集中的条文——涵盖帽顶、束带、补服、朝服、披领、雨帽雨衣等全套品官冠服制度
- 僭越服饰是严重犯罪——违式僭用杖一百罢职,僭用龙凤纹徒三年,黄紫蟒龙飞鱼斗牛比照龙凤纹律
- 品官冠服制度极为精细——帽顶材质(红宝石/珊瑚/蓝宝石/青金石/水晶/砗磲/金/银)逐品递降,补服禽兽(文仙鹤至练雀、武麒麟至海马)一一对应
- 服饰禁令呈金字塔结构——从黄紫二色(最高禁)、蟒龙飞鱼斗牛(次禁)、金绣锦绮(再次)到纻丝绫罗(底禁),层层递进
- 丧服制度与十恶挂钩——释服从吉列入不孝/不义,刑罚从杖六十至徒一年
- 特殊群体服饰规制——奴仆优伶皂隶、僧道、苗人各有专门服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