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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解刑统赋》服饰相关原文提取

来源:璜川吴氏旧钞本《粗解刑统赋》,元·孟奎解 提取原则:按服饰关键词词库逐轮grep匹配,保留行号及上下文,关键词加粗标注


一、丧服制度(五服体系)

第43行(斩衰制度)

祖父伯叔同一曾高也,但祖父居忧斩衰三年,而伯叔则有异也。今之所谓丁祖父之忧,不丁伯叔忧者,此也。

第89行(亲姑之服)

姑者,夫之母也。亲姑者,夫之所生母也,虽被出及改嫁他人者,亦当亲姑之也。

第103行(属有服、部无服)

部以官长之义,属以亲族之恩,皆当尊敬,故曰如如者同也。但属则有,而部则无矣,故曰尊于部。

第148–149行(义胜于服)

义胜于,则舍而论义

外祖父母宜若尊也,但小功而已。殴之却加一等者,则尊之以义也。今结义之亲,故听有

第155行(服制)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继父继母,抚字成人,岂无恩乎?但与本生之服制稍异。

第175行(有服之宗亲)

刺史,本属之官,宜主于敬。伯叔,有之宗亲,宜乎主爱。是伯叔之爱重于刺史之敬也。

第180–181行(五服定罪)

定罪,有亲同于疏

以尊陵卑,故杀子孙,凡所以逆理倍常,斗殴而折伤肢体人命之类者,虽亲义绝,难以论罪,但比常人减等。

第189行(有服之人/有服尊长)

祖父母、父母,俱系尊长,或与他人争殴行凶,其子孙有之人因解劝,误迎器仗身死者,若拟偿命,缘系有尊长,又非故杀,宜科之以过失。

第201行(九服/有服/无服)

夫九者,曾高至玄孙则无矣。故有者得相容隐,无则不容矣。所以奴为主隐,若主为奴隐,则有纵容犯法之罪。

第205行(有服者/有服尊长)

凡亲有者,生不相识,因他(不)相殴,虽有伤,到官推问,始知系是有尊长,但依凡人论。缘其本情之未识也,故从其始。轻则从其未识之本情,重则不可从也。

第207行(有服无服)

亲戚之间,有相杀致命,小而杀大者,罪宜有之。虽大而杀小,系犯刑也,各当常人之法。

第240–241行(小功大功)

小功大功,尊又加等

亲有九族,罪有轻重。尊一分,而罪加一等。随宜详酌,无定制也。

第246–247行(出降依本服)

出降依本者,兼明外继

女人出嫁者,降一等。若相犯则依本之罪,其与人外继宗祧者又不同也,与凡人论。


二、衣食相关

第96–97行(故屏服食)

故屏服食,论以斗殴

律犯"故"之一字,是专主于谋,罪必致重。寒之以,饥之以食,人之死生系焉。故意屏去其服食,不得以御其饥寒而致死者,虽无痕伤,宜以故殴杀人科罪。


三、身份等级与服饰

第167行(贵贱士民杂户)

贵贱、士民、杂户之不齐,其所犯,加减赎罚,刑法轻重之或异,难以一概而论之。

第172–173行(部曲、教坊)

部曲优娶于杂户

部曲之家得以娶杂户、良人之女,杂户不得以娶部曲与良人。盖部曲乃仙音教坊之正户,故其娶可得以优于杂户也。


四、器物符信

第158–159行(契、符、勘合)

契同于符者,用而发兵

契当作契,即此锲字,以木刻字而取信。古者谓之右契,乃取物之券也。如征兵取物,皆用之也。符以或以刻,以义字即今之勘合是也。盖遣兵之法,取信为要。急速之际执一于符,则恐误事,但契之与符可相权用,大同小异,同出于信也。

第106–107行(私造兵器)

私造兵器,罪加私有

私家造作兵器者,比与隐藏者,罪当加等。造私酒,饮私酒者同此。


五、染织相关

第47行(图染)

既无窥避,止合赴官理直,其自伤残害者,先居不孝父母之遗体也。今坐以图之罪是也。

注:"染"此处为"染罪"之染,非织物染色之义,但词形吻合词库,故仍录出备参。


共提取涉及服饰关键词的原文段落18处,涵盖行号:43、89、96、97、103、106、107、148、149、155、158、159、167、172、173、175、180、181、189、201、205、207、240、241、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