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解刑统赋》服饰相关原文提取
来源:璜川吴氏旧钞本《粗解刑统赋》,元·孟奎解 提取原则:按服饰关键词词库逐轮grep匹配,保留行号及上下文,关键词加粗标注
一、丧服制度(五服体系)
第43行(斩衰制度)
祖父伯叔同一曾高也,但祖父居忧斩衰三年,而伯叔则有异也。今之所谓丁祖父之忧,不丁伯叔忧者,此也。
第89行(亲姑之服)
姑者,夫之母也。亲姑者,夫之所生母也,虽被出及改嫁他人者,亦当服亲姑之服也。
第103行(属有服、部无服)
部以官长之义,属以亲族之恩,皆当尊敬,故曰如如者同也。但属则有服,而部则无服矣,故曰尊于部。
第148–149行(义胜于服)
义胜于服,则舍服而论义
外祖父母宜若尊也,但服小功而已。殴之却加一等者,则尊之以义也。今结义之亲,故听有服。
第155行(服制)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继父继母,抚字成人,岂无恩乎?但与本生之服制稍异。
第175行(有服之宗亲)
刺史,本属之官,宜主于敬。伯叔,有服之宗亲,宜乎主爱。是伯叔之爱重于刺史之敬也。
第180–181行(五服定罪)
五服定罪,有亲同于疏
以尊陵卑,故杀子孙,凡所以逆理倍常,斗殴而折伤肢体人命之类者,虽亲义绝,难以服论罪,但比常人减等。
第189行(有服之人/有服尊长)
祖父母、父母,俱系尊长,或与他人争殴行凶,其子孙有服之人因解劝,误迎器仗身死者,若拟偿命,缘系有服尊长,又非故杀,宜科之以过失。
第201行(九服/有服/无服)
夫九服者,曾高至玄孙则无服矣。故有服者得相容隐,无服则不容矣。所以奴为主隐,若主为奴隐,则有纵容犯法之罪。
第205行(有服者/有服尊长)
凡亲有服者,生不相识,因他(不)相殴,虽有伤,到官推问,始知系是有服尊长,但依凡人论。缘其本情之未识也,故从其始。轻则从其未识之本情,重则不可从也。
第207行(有服无服)
亲戚之间,有服无服相杀致命,小而杀大者,罪宜有之。虽大而杀小,系犯刑也,各当常人之法。
第240–241行(小功大功)
小功大功,尊又加等
亲有九族,罪有轻重。服尊一分,而罪加一等。随宜详酌,无定制也。
第246–247行(出降依本服)
出降依本服者,兼明外继
女人出嫁者,服降一等。若相犯则依本服之罪,其与人外继宗祧者又不同也,与凡人论。
二、衣食相关
第96–97行(故屏服食)
故屏服食,论以斗殴
律犯"故"之一字,是专主于谋,罪必致重。寒之以衣,饥之以食,人之死生系焉。故意屏去其服食,不得以御其饥寒而致死者,虽无痕伤,宜以故殴杀人科罪。
三、身份等级与服饰
第167行(贵贱士民杂户)
贵贱、士民、杂户之不齐,其所犯,加减赎罚,刑法轻重之或异,难以一概而论之。
第172–173行(部曲、教坊)
部曲优娶于杂户
部曲之家得以娶杂户、良人之女,杂户不得以娶部曲与良人。盖部曲乃仙音教坊之正户,故其娶可得以优于杂户也。
四、器物符信
第158–159行(契、符、勘合)
契同于符者,用而发兵
契当作契,即此锲字,以木刻字而取信。古者谓之右契,乃取物之券也。如征兵取物,皆用之也。符以玉或以铜刻,以义字即今之勘合是也。盖遣兵之法,取信为要。急速之际执一于符,则恐误事,但契之与符可相权用,大同小异,同出于信也。
第106–107行(私造兵器)
私造兵器,罪加私有
私家造作兵器者,比与隐藏者,罪当加等。造私酒,饮私酒者同此。
五、染织相关
第47行(图染)
既无窥避,止合赴官理直,其自伤残害者,先居不孝父母之遗体也。今坐以图染之罪是也。
注:"染"此处为"染罪"之染,非织物染色之义,但词形吻合词库,故仍录出备参。
共提取涉及服饰关键词的原文段落18处,涵盖行号:43、89、96、97、103、106、107、148、149、155、158、159、167、172、173、175、180、181、189、201、205、207、240、241、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