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书·军戎丧葬及补充辑录
作者
清·黄六鸿
辑录原则
从《福惠全书》全文中,以"甲、铠、丧服、孝服、吉服、便服、常服、朝服、公服、祭服、婚服、嫁衣、首服、首饰、簪、钗、裙、裤、襦、袂、襟、领袖、裾、道袍、袈裟"等军戎丧葬及补充服饰词为线索,经5轮grep检索后逐条甄别,仅收录有效片段。
条目
1. 穿吉服·朝服上任(L450)
上任日、照择定某时、穿吉服、【或穿朝服省谢恩再换】诣城隍神前。
考释:吉服与朝服为清代官服制度中两个重要等级。吉服用于庆典、祭祀等吉礼,朝服为大朝会、祭祀天地等最隆重场合之服。新官上任先穿吉服或朝服祭城隍,再换服谢恩,为清代就职礼制之标准程序。
2. 戎服大操(L3202)
各保正长俱戎服率领伍壮、俱到教场。
考释:戎服为军事用途之专用服饰。清代州县于霜降日举行保甲壮丁大操,保正长须着戎服率队参加。戎服与文官之吉服、常服形成清晰区分,体现文武分途之服色制度。
3. 湿布衫(L2175)
夜问倾水湿地、逼令睡卧、名曰湿布衫。
考释:湿布衫为清代衙役逼供之酷刑名称,以水湿地面迫犯人卧于其上。布衫为棉布衫衣,为平民常服。以"湿布衫"名此酷刑,取其如穿湿衣般难受之意,为服饰用语在日常语言中之引申。
4. 剥取衣服(L2185)
有穷犯无钱、即剥取衣服之恶。
考释:此为狱卒虐待囚犯之恶习——贫困囚犯因无钱贿赂,被狱卒剥去衣服。衣服为囚犯基本之生存保障,剥衣为严重之人权侵害。此条反映清代监狱中服饰作为基本生存物资之重要性。
5. 服饰器具劫掠一空(L2236)
苦主与凶家……勾率多人……冲入内室。服饰器具。橱柜箱笼。刼掠一空。
考释:服饰为家庭财产之重要组成部分,与器具并列。凶案发生后苦主家遭劫,首取服饰器具,可见衣物在清代民间财产中之高价值。丝绸锦缎之类尤为贵重,易于转卖。
6. 囚衣食(L2191/L2193)
在狱诸囚、全凭衣食。充饥蔽体……狱囚衣食既资。凌虐有禁。
考释:衣食为囚犯基本生存保障之总称。清代监狱制度规定,囚犯之衣食为官府必须供给之物资。衣包括棉袄、草荐等,食为口粮。此为清代法律对弱势群体基本服饰保障之规定。
7. 冻死尸衣必单薄(L2565)
冻死尸、衣必单薄、面痿黄、项缩。
考释:此为验尸时判断冻死之重要标准——衣着单薄。衣必单薄为冻死者之外在特征,与正常死亡者之穿着形成对比。此条为法医学中服饰与死因判断之关联记录。
8. 以衣服搭口鼻死(L2603)
几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
考释:此为闷死(窒息)之法医检验记述,以衣服覆盖口鼻为常见之窒息方式。衣服在此为作案工具,反映日常服饰在命案中之角色。
9. 衣餙抄抢(L2834/L2765)
资财衣餙。荡折一空……而衣餙等物致有多起者。
考释:衣餙即衣饰,为衣物与首饰之合称。此条记述捕役搜刮逃人及盗赃时,衣饰为首取之财物。衣饰为清代最易变现之动产,在刑事案件及经济活动中具有特殊地位。
10. 寒则与之衣(L4145)
彼所不知宜教导之……寒则与之衣。饥则与之食。
考释:此为善待仆役之训诫,"寒则与之衣"为最基本的服饰保障要求。衣在此泛指一切御寒衣物,为清代社会对主人善待仆从之道德要求。
11. 衣服验伤(L2419)
须看衣服、斧痕外阔内狭、刀痕浅则狭、深则阔。
考释:此为验尸时检查衣物以判断凶器类型之方法。衣服上之痕迹(斧痕、刀痕、枪痕)可推断作案工具,为法医学中服饰检验之重要环节。
12. 去衣艾炙(L2466)
又急去衣、于脐上艾炙。
考释:去衣即脱去衣服,为急救时之必要操作。此为溺水急救法之一,脱去湿衣后于脐部施以艾炙。去衣在医疗场景中为常见操作,亦反映清代日常穿着之层次与脱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