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翼诒谋录·礼制丧服与特殊服饰
作者:宋·王栐(一说王銍)
辑录原则:从《燕翼诒谋录》五卷中,以"丧服孝服吉服便服常服朝服公服祭服婚服嫁衣首服首饰簪钗钿环钏"及"冠服寄褐冠裳丧葬威仪方相芒屦绮罗齐衰"为核心检索词,经5轮grep -n搜索,提取与礼制服饰、丧葬服饰、宗教服饰、民间特殊服饰直接相关条目。凡原文中仅涉及制度名称(如"朝会""致仕")而无关服饰实物者,不辑。关键词加粗标示,考释附后。
一、进士解褐与入仕服饰
行13 故事,唱第之后,醵钱于曲江为闻喜之饮。近代于名园佛庙,至是官为供帐,岁以为常。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锡宴后五日癸酒,诏赐新进士并诸科人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
考释:"解褐"即脱去平民白布衣,换穿官服绿袍,为入仕之标志性礼仪。宋代改为唱第日即赐绿袍笏,是科举礼仪与服饰制度之结合。靴初亦赐,后仅赐袍笏,仪式渐趋简化。
二、赐时服制度
行18 前代赐时服,惟将相、翰林学士至诸军大校而止。建隆三年,太祖皇帝谓宰相曰:"时服不赐百官,甚无谓也,宜并赐之。"乃以冬十月乙酉朔,赐文武常参官时服,自后遂为定制。
考释:时服为按季颁赐官员之服装,属常服范畴。太祖推广赐服范围,将服饰赐予制度化为常参官之常规待遇,以服饰恩赐维系官僚体系之忠诚。
三、士大夫芒屦与朴素出行
行31 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芒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
考释:芒屦即草鞋,为宋初士大夫朴素出行之写照。小官离任时着草鞋、拄手杖步行,妇女乘驴已属奢侈。此反映宋初尚俭风气,与后文"服用浸侈"形成鲜明对比。
四、道士冠服与寄褐之禁
行62 黄冠之教,始于汉张陵,故皆有妻孥,虽居宫观,而嫁娶生子与俗人不异。奉其教而诵经,则曰"道士",不奉其教不诵经,惟假其冠服,则曰"寄褐",皆激情无所业者,亦有凶岁无所给食,假寄褐之名,挈家以入者,大抵主首之亲故也。太祖皇帝深疾之,开宝五年闰二月戊午,诏曰:"末俗窃服冠裳,号为'寄褐',杂居宫观者,一切禁断。道士不得畜养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今后不许私度,须本师、知观同诣长吏陈牒,给公凭,违者捕击抵罪。"
考释:"寄褐"为假借道士冠服以避税、寄食宫观之现象。"冠裳"在此特指道士之法服。太祖严禁窃服冠裳、冒充道士,反映宗教服饰之身份功能——冠裳不仅是信仰标识,更是经济特权之凭证。
五、丧葬服饰威仪之禁
行76 丧家命僧道诵经,设斋作醮作佛事,曰:"资冥福"也。出葬用以导引,此何义耶?至于铙钹,乃胡乐也,胡俗燕乐则击之,而可用于丧柩乎?世俗无知,至用鼓吹作乐,又何忍也?开宝三年十月甲午,诏开封府禁止士庶之家丧葬不得用僧道威仪前引。太平兴国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乐,庶人不得用方相头。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
考释:此条涉及丧葬服饰与仪仗之规制。僧道威仪(法服行列)不得用于丧葬前引,方相头(驱鬼面具)为庶人禁用之物。宋代试图以禁令规范丧葬服饰,但效果不佳,"犯此禁者所在皆是",反映民间丧葬服饰之习俗难以禁绝。
六、齐衰丧服与绮罗之饰
行97 《礼经》,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丧,折而为二,舅姑、父母皆为期丧。太祖孝明皇后居昭宪太后之丧,齐衰三年。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夫苫块之中,妇被绮罗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乞令舅姑之丧,妇从其夫齐衰三年,于义为称。"十二月丁酉朔,诏从之。遂为定制。
考释:此条为丧服制度之重要变革。齐衰为五服之一(次于斩衰),本用粗麻布制作。争论之焦点在于:夫服三年丧时着粗麻,而妇仅期年丧可衣绮罗,哀乐不均。故改令妇从夫服齐衰三年。"绮罗"与"齐衰"之对立,体现丧服礼制对日常着装之约束力。
七、出母嫁母丧服之议
行57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为之子者,非其亲生,犹可不服,苟其所亲生,而视之恝然,则非人类矣。……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贤校理郭稹乞为嫁母服,诏两制、御史、太常寺、礼院议。诏自今并许解官申心丧。
考释:嫁母(改嫁之母)是否当服丧,为礼制争议。郭稹乞为嫁母服,朝廷许解官申心丧(不穿丧服但心存哀悼),此为宋代丧服制度对特殊亲属关系之灵活处理。
八、期服妨试与丧服礼制
行105 旧制,期丧百日内妨试,尊卑长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试,洎中选,被人论诉,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学士承旨晁回上言:"诸州士人以期制妨试,奔凑京毂,请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诏从之。自后冒哀求试者寡矣。
考释:期服即期亲丧服,需服一年。原制百日内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天禧四年改为卑幼期服不妨试,尊长期服仍妨试。此条说明丧服制度与科举制度之交叉影响,丧服义务与仕进需求之冲突。
九、妇人冠梳尺寸之禁
行112 旧制,妇人冠以漆纱为之,而加以饰,金银珠翠,采色装花,初无定制。仁宗时,宫中以白角改造冠并梳,冠之长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议者以为妖,仁宗亦恶其侈,皇祐元年十月,训禁中外不得以角为冠、梳,冠广不得过一尺,长不得过四寸,梳长不得过四寸。终仁宗之世无敢犯者。其后侈靡之风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鱼枕;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
考释:此条为宋代妇女首服(冠、梳)之核心史料。白角冠长达三尺、梳至一尺,被视为"妖",仁宗限冠广一尺、长四寸,梳长四寸。此为以政令规范女性服饰尺寸之典型案例。仁宗朝有效,后则冠改鱼枕、梳改象牙玳瑁,材质愈趋奢侈。
十、降臣服绿与政治臣服
行99 江南初下,李后主朝京师,其群臣随才任使,公卿将相多为小官,惟任州县官者仍旧。至于服色,例令服绿,不问官品高下,以示别于中国也。
行100 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应诸路伪授官,先赐绯人止令服绿,今并许仍旧。其先衣紫人,任常参官亦许仍旧。"遂得与王朝官齿矣。
考释:此两条构成降臣服色制度之完整叙事。初平时降臣一律服绿,不论原品高低,服色成为政治身份标识。淳化元年始许恢复原服色,标志着政治整合之完成。服色之降(紫→绿)与复(绿→原色),折射政权更迭中之服饰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