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翼诒谋录·冠服制度与品级服饰
作者:宋·王栐(一说王銍)
辑录原则:从《燕翼诒谋录》五卷中,以"衣裳袍衫带佩笏靴鱼袋"及"服色赐绯赐紫品色"等为核心检索词,经5轮grep -n搜索,提取与宋代官服品级、冠带制度、赐服借服等直接相关条目。凡原文中服饰信息仅属修辞或泛称(如"衣冠之列"),不辑;须有制度性、品级性服饰内容方予收录。关键词加粗标示,考释附后。
一、选人阶绯阶紫与佩鱼制度
行8 国初,选人有服绯紫,或加阶至大夫,故人以为荣,虽老于选调不悔。乾德二年六月庚寅,中书详定陶穀等议:……观察判官以上服绯,又十五年服紫,但不佩鱼,谓之"阶绯"、"阶紫",非有劳绩而历任无过失者,并不改官,故改官之法亦优。
考释:此条记述宋初选人(低级文官)阶官升至一定品级即可服绯紫,但因非正任京官,不得佩鱼袋,故称"阶绯""阶紫"。此乃宋代官服与实际职任分离之典型体现——服色依阶官,佩鱼依实际差遣。
二、借绯借紫与佩鱼之议
行9 旧制,借绯、借紫皆不佩鱼。王诏为刑部侍郎,上奏云:"与胥吏无别,非所以示观瞻,乞与赐服人同佩鱼。"从之。然既许其佩鱼袋,则当改其衔为借紫金鱼袋、借绯鱼袋,今尚仍旧衔,此有司失于申明也。
考释:借绯、借紫本为出使或外任时临时借用高品服色,原不佩鱼。王诏奏请后,借服者亦得佩鱼,但官衔未相应更改,王栐以为有司疏忽。此反映宋代"借服"制度之演变——从权宜到常规化。
三、县尉捕盗赐绯改服色
行10 旧制,县尉捕盗无改官者。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诏:"尉逐贼被伤,全火,赐绯;……县令获全火,升朝人,改服色。余如尉赏。"
考释:以服色为赏功手段,捕盗全火者赐绯,县令升朝官则改服色。服色在此兼具身份标识与奖赏功能。
四、进士解褐赐绿袍靴笏
行13 故事,唱第之后,醵钱于曲江为闻喜之饮。……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锡宴后五日癸酒,诏赐新进士并诸科人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
考释:此条记宋代新进士服饰赐予制度之变迁。唐制进士先解褐(脱去平民白衣)衣绿,宋代改为唱第日即赐绿袍、笏,不再赐靴。"解褐"为入仕标志,"绿袍"为新科进士之标准服色。
五、赐时服制度之推广
行18 前代赐时服,惟将相、翰林学士至诸军大校而止。建隆三年,太祖皇帝谓宰相曰:"时服不赐百官,甚无谓也,宜并赐之。"乃以冬十月乙酉朔,赐文武常参官时服,自后遂为定制。
考释:时服即按季节颁赐官员之服装,原仅及将相大校,太祖推广至全体常参官。此为宋代"恩赐"体系之一环,以服饰为纽带维系君臣关系。
六、刺史借绯与常参官借紫
行19 唐制,为刺史者并借绯。太平兴国二年二月戊戍,诏常参官知节镇并借紫,防御、团练、刺史州借绯,候回日依旧服色。其服绯人任诸州亦借紫,惟军垒则否。
考释:此条详述借服制度之地域适用规则:知节镇借紫,防御团练刺史州借绯;任满回京则恢复原服色。军垒(军事辖区)不在借服范围内,体现文武区别。
七、品官服绯紫与衣绯绿年限
行25 旧制品官服绯、紫,皆以品格,故选人久次多服绯、紫,京朝迁转之速者,反多服绿。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冬至,郊祀赦文:"令常参官衣绯、绿二十年,于吏部投状,具履历以闻。"始以实历。后以应格者少,改用莅事日为始,遂为定制。
考释:此条揭示宋代服色制度之一大矛盾——选人久任可升至服绯紫,而京朝官迁转快反多服绿。故太平兴国六年改以实历年限为准,衣绯绿满二十年方可申请改服色。
八、从官腰带与红鞋之制
行26 旧制中书舍人、谏议大夫权侍郎,并服黑带、佩金鱼。霍端友为中书舍人,奏事,徽宗皇帝顾其带问云:何以无别于庶官?端友奏:非金玉无用红鞋者。乃诏四品从官改服红鞋、黑犀带、佩金鱼。今武臣大使臣以上,红鞋不知何所从始也。
考释:此条涉及宋代腰带与鞋履之品级区分。红鞋(红色鞋履)原为金玉以上品级所用,徽宗诏令四品从官改服红鞋、黑犀带,以别于庶官。武臣红鞋起源不详,王栐亦存疑。
九、革带定制与品级区分
行27 国初,士庶所服革带未有定制,大抵贵者以金,贱者以银,富者尚侈,贫者尚俭。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壬寅,诏三品以上钅夸以玉,四品以金,五品、六品银钅夸金涂,七品以上并未常参官并内职武官以银。上所特赐,不拘此令。八品、九品以黑银,今世所谓药点乌银是也。流外官、工商、士人、庶人以铁、角二色。其金荔枝钅夸,非三品以上不许服,太宗特新此钅夸,其品式无传焉。其后球文笏头、御仙又出于太宗,特制以别贵贱。而荔枝反为御仙之次,虽非从官特赐,皆许服。初品京官特赐带者,即服紫矣。鞍辔之别,亦始于太宗时,太平兴国七年正月,诏常参官银装鞍、丝绦,六品以下不得闹装,不得用刺绣金皮饰鞯。未仕者乌漆素鞍。
考释:此为宋代最详之腰带品级制度记载。革带钅夸(带扣装饰)材质严格对应品级:玉—金—银钅夸金涂—银—黑银—铁/角。太宗新创荔枝钅夸、球文笏头、御仙等带式,以别贵贱。特赐带者即服紫,说明腰带与服色联动。鞍辔亦有等级,丝绦为常参官专用。
十、皂袍白袍布袍与紫禁制度
行28 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谓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谓之黑紫,以为妖,其禁尤严。故太平兴国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贡举人或于绯、绿、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止许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许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则申严于仁宗之时。
考释:此条为宋代袍色等级与紫禁制度之核心史料。国初有官者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紫色限于朝服。赤紫与黑紫之辨极为严格,黑紫被视为"妖"。端拱二年一度开放服紫,后仁宗又申严黑紫之禁。
十一、降臣服绿以示区别
行99 江南初下,李后主朝京师,其群臣随才任使,公卿将相多为小官,惟任州县官者仍旧。至于服色,例令服绿,不问官品高下,以示别于中国也。
考释:平江南后,降臣不论原品级高低,一律令服绿袍,以示与宋朝官员之区别。服色在此为政治臣服之标识。
十二、伪授官赐绯衣紫之复旧
行100 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应诸路伪授官,先赐绯人止令服绿,今并许仍旧。其先衣紫人,任常参官亦许仍旧。"遂得与王朝官齿矣。
考释:此条为前条之延续。初平时降臣原赐绯者仅许服绿,淳化元年始许恢复原服色,与王朝官同等,标志着政治整合之完成。
十三、堂后官佩鱼之制
行110 旧制,堂后官无得佩鱼,若士人选用而至提点五房,方许佩鱼,以示别也,今虽非士人选用,皆佩之矣。
考释:堂后官原不许佩鱼,仅士人出身升至关键职位方许佩鱼,以示区别。后制度松弛,非士人亦佩鱼。佩鱼为宋代官服重要标识,与服色配套。
十四、黝紫朝袍与衫礻爰之禁
行142 仁宗时,有染工自南方来,以山矾叶烧灰,梁紫以为黝,献之宦者洎诸王,无不爱之,乃用为朝袍。乍见者皆骇观,士大夫虽慕之,不敢为也。而妇女有以为衫礻爰者,言者亟论之,以为奇袤之服,浸不可长。至和七年十月己丑,诏严为之禁,犯者罪之。中兴以后,驻跸南方,贵贱皆衣黝紫,反以赤紫为御爱紫,亦无敢以为衫袍者,独妇人以为衫礻爰尔。
考释:此条记述宋代服色之重大变迁——南方染工以山矾叶染出黝紫(黑紫),初用于朝袍,被视为奇袤之服而遭禁。南渡后黝紫反成主流,赤紫反称"御爱紫"。妇女以黝紫为衫礻爰(短衫),为时尚服色演变之珍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