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时风俗与日常服饰
书名:《燕北录》
作者:宋 王易
辑录原则:从原书中以grep检索军戎丧葬词(甲、铠、胄、丧服、吉服、便服、朝服、祭服、婚服、嫁衣、首服、首饰、簪、钗、钿、环、钏)及补充词(裙、裤、襦、袂、襟、领、袖、裾、裆、襕、蔽膝、披风、斗篷、蓑衣、雨衣、道袍、僧衣、袈裟、道服、道冠),筛选涉及契丹岁时风俗、日常服饰、军事服饰、生育礼仪服饰之有效片段,按条目辑录,附考释。
条目一:柴册礼之衣服伪装
- 行号:2
- 原文:先于契丹官内拣选九人,与戎主身材一般大小者,各赐戎主所着衣服一套,令结束九人假作戎主,不许别人知觉。于当夜子时,与戎主共十人相离出小禁围,入大禁围内,分头各入一帐,每帐内只有蜡烛一条,椅子一只,并无一人。
- 考释:柴册礼中,先选九人与戎主体型相同者各赐戎主衣服一套,使十人着相同服饰,分头入帐,此为"捉认"仪式之关键环节。服饰在此处不仅是身份标识,更是权力合法性验证之道具:只有被捉认为真正的戎主,才有资格换穿番仪衣服行即位之礼。服饰之"同"与"异"构成了整个仪式的逻辑框架。
条目二:番仪衣服与柴册礼
- 行号:2
- 原文:戎主方始言是,便出帐来,着箱内番仪衣服,毕次第行礼。先望日四拜,次拜七祖殿木叶山神,次拜金神,次拜太后,次拜赤娘子,次拜七祖眷属,次上柴笼受册,次入黑龙殿受贺。
- 考释:戎主被捉认后换穿"箱内番仪衣服"行礼。"番仪衣服"即契丹本族礼仪服饰,与汉式朝服相对而言,存放于专用箱器中,仅于柴册礼时取出。换穿番仪衣服标志着从"候选人"到"君主"的身份转换,服饰在此为权力交接之物质化符号。
条目三:红锦衣木人与木叶山祭祀
- 行号:2
- 原文:七祖眷属七人,俱是木人,着红锦衣,亦于木叶山庙内取到。赤娘子者,番语谓之掠胡奥,俗传是阴山七骑所得黄河中流下一妇人,因生其族类。其形木雕彩装,常时于木叶山庙内安置,每一新戎主行柴册礼时,于庙内取来作仪注,第三日送归本庙。
- 考释:七祖眷属木人着红锦衣、赤娘子木人"木雕彩装",平时供奉于木叶山庙,柴册礼时取来参与仪式。此为契丹祭祀活动中"以衣饰神"之习俗体现,木人着锦衣彩装代表对先祖之最高敬意。第三日送归本庙,说明服饰木人为常设之祭祀道具,非临时制作。
条目四:戎主着红衣服与皂衣辨男女
- 行号:3
- 原文:若生儿时,方产了,戎主着红衣服,于前帐内动番乐,与近上契丹臣僚饮酒,皇后即服调酥杏油半盏。如生女时,戎主着皂衣,动汉乐,与近上汉儿臣僚饮酒,皇后即服黑豆汤调盐三分。
- 考释:此为契丹皇室生育礼仪中最具服饰研究价值之记载。生男着红衣(喜庆之色),生女着皂衣(黑色),服色之别直接对应性别之贵贱。此外,生男动番乐、与契丹臣僚饮酒,生女动汉乐、与汉儿臣僚饮酒,乐制与社交对象亦随服色而变。此条说明在契丹文化中,服色不仅是审美选择,更是社会等级、性别观念与文化认同之综合表达。
条目五:蓬子胭脂与面涂炭墨之妆饰
- 行号:3
- 原文:若生儿时,其夫面涂蓬子胭脂,产母亦服酥调杏(其蓬子八月收,以粗布绞汁,用时以浸布水涂面。番妇人时常亦用作妆饰)。或生女时,面涂炭墨,产母亦服黑豆汤调。番言用此二物涂面时宜男女。贫者不具此仪。
- 考释:契丹平民生育亦用面部妆饰区分男女:生男则夫面涂胭脂(红色),生女则面涂炭墨(黑色),与皇室着红衣、皂衣之制一致,说明红黑二色辨男女贵贱为契丹社会之通则。"番妇人时常亦用作妆饰"说明胭脂为契丹妇女日常化妆品,非仅限于生育仪式。"贫者不具此仪"则说明此妆饰习俗有经济门槛,非人人可践行。
条目六:兵甲万人与军事服饰
- 行号:2
- 原文:大小禁围外有契丹兵甲一万人,各执枪刀、旗鼓、弓箭等,旗上错成番书"[B064]"字(汉语正"军"字)。
- 考释:"兵甲"泛指武装部队,"甲"在此处指铠甲。柴册礼期间,大小禁围外驻兵甲万人,各执兵器旗鼓,为仪式之军事护卫。此条虽非铠甲形制之详细描述,但说明甲胄武装在契丹重大礼仪中之常规配置,军事服饰与礼仪服饰并存于同一场景。
条目七:契丹盗衣服之律
- 行号:13
- 原文:契丹盗衣服钱绢诸物等捉获,赃重或累倍估计价。钱每五贯文决沙袋一下;累至一百五十文,决沙袋五百,配役五年;若更有钱时,十贯文打骨钅朵一下,至骨钅朵五十以上,更有钱时处死。
- 考释:契丹法律将"衣服"列为盗窃犯罪之主要赃物类型之一,与钱、绢并列。此条说明衣服在契丹社会中具有相当之经济价值,且其价值可被量化计算,与钱绢一样受法律保护。盗窃衣服之刑罚按赃物价值递增,从沙袋到骨朵直至处死,可见衣服作为财产之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