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服饰与丧葬军戎道释服饰
书目
《湘山野录》(宋)文莹 著
辑录原则
从《湘山野录》中辑录涉及丧葬服饰、军戎甲胄、道释服饰、特殊礼仪服饰等条目。以丧服祭服(赗襚、斋郎、挽郎、丧制)、军戎甲胄(甲士)、道释服饰(野服、道服、寿巾紫褐、羽氅、衲、幞头、腰带)、特殊服饰(皂囊、襁褓)为核心,筛选有效服饰片段,按类编排。
条目一:丧制三年——种放持丧之服
- 行号:第20行
- 原文:辞曰:"臣父幼亡,伯氏鞠育,誓持三年之丧,以报其德。止有数月,乞终其制。"
- 考释:"三年之丧"为古代最重丧服制度,臣子为父母服丧三年。种放以持丧为由辞召,此为宋代丧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大臣借此判断种放"强隐节以沽誉",可见丧服制度在宋代政治博弈中亦为重要因素。
条目二:赗襚——真宗赐赙之服
- 行号:第23行
- 原文:真宗闻其才,矜恤特甚,命尚宫就宅加赗襚,诏赐进士及第,焚诰于室。
- 考释:"赗襚"即赙赠死者以车马衣物,为丧礼赐物。王庆之卒后真宗命尚宫加赗襚,反映宋代朝廷对臣属的丧葬赐服制度。赗为助丧之车马,襚为赠死之衣被,合称赗襚,为高级丧葬礼仪的服饰内容。
条目三:斋郎与挽郎——国恤荫补之职
- 行号:第26行
- 原文:真宗国恤,凡荫补子弟有当斋挽之职者,若斋郎止侍斋祭,若挽郎至有执绋翣导灵仗者,子弟或赧之。
- 考释:"斋郎"为斋祭时侍奉之职,"挽郎"为执绋引棺之人,二者皆为国恤丧礼中的服饰职役。荫补子弟以斋郎、挽郎为耻,可见此二职在宋代被视为低贱丧服职役。李淮求免其子挽铎之执,丁谓以"下泪"之谶对"残阳",此条为宋代丧礼服饰职役的珍贵记录。
条目四:甲士——冥中卫护之甲
- 行号:第23行
- 原文:更夫对曰:"某等皆见甲士数人仗戈叱起,令速移东廊,稍缓则死。"
- 考释:"甲士"即披甲之兵士,为军戎服饰。此为灵异故事,更夫称见甲士仗戈叱起,使众人免于厅屋坍塌之灾。甲士所着甲胄为军戎正装,此条虽为志怪叙事,但甲士形象反映了宋代军戎服饰在民间想象中的地位。
条目五:道服与寿巾紫褐——钱思公府园文会
- 行号:第26行
- 原文:创道服、筇杖各三,每府园文会,丞相则寿巾紫褐,三人者羽氅携筇而从之。
- 考释:"道服"即道士所穿之法服;"寿巾"为长寿老人所戴之巾;"紫褐"即紫色粗布道袍;"羽氅"即羽毛制成的道服外套。钱思公为丞相时,府园文会着道服寿巾紫褐,谢希深、尹师鲁、欧阳修三人着羽氅携筇相从,可见北宋士大夫文会喜着道家装束,道服成为文人雅集的休闲服饰。紫褐道袍与羽氅的组合,反映了宋代士大夫对道教服饰的审美偏好。
条目六:褫带解袜——王钦若夜饮归第
- 行号:第26行
- 原文:喜笑倒载,解袜褫带几不能,坦腹自矜曰:"某江南一寒生,遭际真主。"
- 考释:"褫带"即脱去腰带,"解袜"即脱去袜子。王钦若夜饮大醉归院,褫带解袜不能自理,坦腹自矜。腰带为官服重要组成部分,褫带即脱去官服束缚,坦腹更是卸去衣冠后的放逸状态,此条生动再现了宋代大臣私下卸服后的真实状态。
条目七:幞头与腰带——李都尉遗颂
- 行号:第26行
- 原文:公将薨,治而不乱,自写遗颂曰:"拈下幞头,脱却腰带。若觅生死,问取皮袋。"
- 考释:"幞头"为宋代男子首服,即包头软帽,为官服必备;"腰带"为官服革带。李都尉临终遗颂以脱幞头、解腰带比喻放下世俗身份,幞头与腰带作为官服的两个核心组成部分,成为仕途身份的象征物。此条为宋代幞头与腰带在丧葬语境中的哲学化表达。
条目八:坏衲——麻衣道者之服
- 行号:第26行
- 原文:一老僧拥坏衲瞑目附火于炉旁。
- 考释:"坏衲"即破旧僧衣,"衲"为僧人所穿百衲衣。麻衣道者着坏衲出现于陈抟之旁,为隐逸高僧的典型服饰。坏衲即补缀破旧之衣,为佛教苦行僧的服饰标志,此条反映宋代释氏服饰中衲衣的文化意涵。
条目九:皂囊——密封奏章之囊
- 行号:第11行
- 原文:出一皂囊,内有十轴,乃放所奏之书也。
- 考释:"皂囊"即黑色丝囊,为封存机密奏章之用。皂囊虽非穿用服饰,但为丝织品制成的服饰相关物品,属于服饰文化范畴。宋代以皂囊封存密奏,为朝廷礼仪制度的一部分。
条目十:襁褓——吴越弃婴之衣
- 行号:第20行
- 原文:贫匮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弃于襁褓,或卖为僮妾,至有提携寄于释老者。
- 考释:"襁褓"即包裹婴儿的衣被,为婴幼儿服饰。吴越旧式下贫民无力养子,弃于襁褓,真宗蠲放后吴俗始苏。襁褓在此为婴儿衣被的代称,反映宋代婴幼儿服饰的基本形态与社会问题。
条目十一:素履——种放求隐逸之术
- 行号:第20行
- 原文:种又乞素履之术。陈曰:"子若寡欲,可满其数。"
- 考释:"素履"语出《易经》"素履之往",意为朴素行事,此处引申为隐逸之道。种放向陈抟求素履之术,即求隐居不仕之法。素履虽本为哲学概念,但其服饰本义为朴素无饰之鞋,与隐逸服饰文化相通。
条目十二:镮钏——潘佑按籍之物
- 行号:第23行
- 原文:民间舟车、碓碨、箱箧、镮钏之物悉籍之。
- 考释:"镮钏"即手镯与臂钏,为妇女首饰。潘佑按《周礼》造民籍,将镮钏等首饰全部登记在册,反映南唐后期对民间财富的严苛管控。镮钏为金银制成,属首饰之列,此条为五代十国时期妇女首饰被纳入赋税管理的特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