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饰器物与神话服饰
作者:民国 孟森
辑录原则:从《清朝前纪》中辑录涉及佩饰器物(冠、带、帽、牌等)、武备佩饰(弓剑佩饰)、神话传说服饰及宗教相关服饰片段,严守原文,关键词加粗,附以考释。
条目一
行号:第29行
原文:赐诰印冠带袭衣及钞币有差。
考释:永乐元年赐阿哈出"冠带"。"冠"为官员首服,"带"为腰带,二者合称"冠带",是明代官员身份之核心标识。明代武职官员之冠带有严格等级,冠以乌纱帽为主,带则以玉、犀、金、银、角为饰,依次降等。赐"冠带"即授予其明代官员之身份象征,较衣裳更具制度意义。
条目二
行号:第122行、第134行
原文:自请素蟒衣、玉带、金帽之类,不一而足。
考释:董山入朝时自请"玉带""金帽"。"玉带"为明代最高等级腰带,以玉为带板饰物,按制唯正一品方得用玉带;"金帽"为金饰之冠帽,亦为高级品官首服。董山以建州都督之身份索要一品规格之冠带帽服,且明廷"皆曲予之",反映明廷怀柔之策不惜逾制授服。
条目三
行号:第122行、第134行
原文:褫庖人之铜牌。
考释:董山赴礼部宴时,"褫庖人之铜牌"。"铜牌"为明代役使人等佩戴之身份铜质牌证,非品官佩饰,然董山竟夺庖人铜牌,其骄横可见。铜牌虽非高级佩饰,但为明代身份标识制度之物证。
条目四
行号:第31行
原文:其时佩剑入卫之三万户中,孟哥帖木儿与阿哈出均在列。
考释:《龙飞御天歌》载朝鲜李成桂时,三万户"佩剑入卫"。"佩剑"为随身所佩之剑,是武官侍卫之标准佩饰。女真三万户入侍朝鲜国王,佩剑为仪卫之制,反映女真酋长入侍时遵循朝鲜武官佩剑制度。
条目五
行号:第19行
原文:常佩弓剑,入卫潜邸。
考释:《龙飞御天歌》注语谓野人酋长"常佩弓剑,入卫潜邸"。"佩弓剑"即随身佩戴弓与剑,为女真酋长之日常武备佩饰,亦为其入卫朝鲜国王时之仪卫装束。弓与剑并佩,是东北亚游牧渔猎民族之典型佩饰组合,与中原文官佩鱼袋、武官佩刀之制不同。
条目六
行号:第43行
原文:赐麒麟服,加太子少保。
考释:赐李秉"麒麟服"。"麒麟服"为明代特赐袍服,胸背织麒麟纹。明代赐服有严格等级:蟒服最尊,飞鱼、斗牛、麒麟依次递降。然实际执行中,麒麟服已属极高规格,通常仅赐一品大员或特恩功臣。此条为《清朝前纪》中唯一明确记载赐服实物名称者。
条目七
行号:第60行
原文:有神鹊衔朱果,置季女衣。
考释:《清实录》所载三天女神话,"神鹊衔朱果,置季女衣"。此为清始祖布库里雍顺诞生神话之关键情节——神鹊将朱果置于天女之衣上,天女含之而有孕。"衣"在此为天女所着之衣物,是神话叙事中的关键媒介。此神话反映满洲先民对鹊的崇拜及"感生"传说模式,"衣"作为神物传递之中介,具有特殊的神话服饰学意义。
条目八
行号:第19行
原文:乞圣明垂恩,得以琉璃珠弓锡镴遗野人,则可赎八百余家。
考释:高那日等请求以"琉璃珠弓锡镴"遗野人以赎回八百余家。"弓"在此非佩饰而为器物,"琉璃珠"为装饰品,"锡镴"为锡铅合金。此条反映在女真社会中,琉璃珠与弓同为可作赎人之用的高价值物品,装饰品与武备并列为贵重财物。
条目九
行号:第19行
原文:琉璃珠五百索,锡五斤,弓弦十条。
考释:明廷赐高那日等"弓弦十条"。"弓弦"为弓之配件,与琉璃珠、锡并列赐予。弓弦为消耗性武备物资,非服饰佩饰,但作为游牧渔猎民族之基本装备,与衣物同列为赏赐品。
条目十
行号:第185行
原文:加龙虎将军。
考释:万历三年加授哈达部王台"龙虎将军"。"龙虎将军"为明代武职散阶正二品,虽非直接服饰名目,然授此阶即依制享有二品冠服。明代武官二品冠服:冠加二梁,服狮子补,带用犀角。此条间接反映了女真酋长受明代武阶后所享有的冠服等级。
条目十一
行号:第55行
原文:置季女衣。季女含口中,忽已入腹有身。
考释:此为清始祖神话之重出(详见条目七),"衣"字在原文中出现于凡察/范察传说之引述中,为三天女神话之复述。同一神话在书中两处出现(第55行与第60行),可见此传说在清初世系建构中的核心地位。"衣"作为神鹊置果之所在,在满洲始祖神话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叙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