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材质与贸易织物

作者:民国 孟森

辑录原则:从《清朝前纪》中辑录涉及丝织品名、纺织材质、织物贸易及马市织物定价等服饰片段,严守原文,关键词加粗,附以考释。


条目一

行号:第19行

原文:赴京,各赐文绮罗衣纱绽有差。

考释:洪武二十年赏赐辽东官军,"文绮"为有花纹的精美丝织品;"罗"为轻透丝织品,质地稀疏透气;"纱"为极轻薄丝织品;"绽"疑为缎字之异写或讹字,缎为光面厚实丝织品。此四种并列,基本囊括了明代高级丝织物的主要品类,反映明廷对有功军士以多品种丝织品组合赏赐的制度。


条目二

行号:第19行

原文:赐钞及文綧表里

考释:永乐二年赐黑龙江来朝女直野人"文綧表里"。"文綧"为带有文彩的丝织品;"表里"指衣料之外层(表)与内衬(里),合称即为一整套可裁制衣物的面料与里料。"文綧表里"是明代赏赐来朝外夷的标准用语,意味着赐予完整的衣物材料而非成衣,受赐者需自行裁制。


条目三

行号:第136行

原文:定直四等:上直八疋,十二。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递减。

考释:永乐间辽东马市定价标准,以"绢"(丝织品)与"布"(棉麻织品)为计价单位。绢为生丝或熟丝织成之平纹织物,布为棉或麻织成之平纹织物。上等马值绢八匹、布十二匹,二者并列为等价物。绢价高于布价(八匹绢等价于十二匹布),反映丝织品之单位价值高于棉麻织品。马市以绢布定价,说明丝织物在边疆贸易中具有准货币功能。


条目四

行号:第189行

原文:岁输银八百两,蟒缎十五匹,以通和好。

考释:《清实录》载明廷岁输清祖"蟒缎十五匹"。"缎"为丝织物中质地厚实、光泽鲜明者,为丝织品之高级品类;"蟒缎"则为缎地上织蟒纹者,属特种提花丝织物,工艺要求极高。十五匹蟒缎与八百两银并列为岁输之物,反映蟒缎在明末对女真外交中的等价地位——约每匹蟒缎折合银五十余两,远高于普通缎匹。


条目五

行号:第19行

原文:锡高那日等衣人一袭,琉璃珠五百索,锡五斤,弓弦十条。

考释:洪武十八年赏赐来归女直人,除衣物外并赐"琉璃珠"。"琉璃珠"为人工烧制之玻璃质珠饰,在明代边疆赏赐中为常见项目,可用作装饰或贸易媒介。此条虽非织物,但琉璃珠与衣物并列赐予,属于服饰饰品范畴。五百索之量颇大,可见明初对归附夷人赏赐之厚。


条目六

行号:第126行

原文:并赐彩币

考释:正统七年赐朝鲜"彩币"。"币"本义为缯帛,"彩币"即彩色丝织品,作为外交赏赐物。"币"字从巾,其初义即为丝织物,后引申为货币。此条保留了"币"字的本义用法,即以丝织品为赏赐与交换媒介。


条目七

行号:第153行

原文:赐金币,领兵赏赍如例。

考释:成化十六年赐朝鲜"金币"。"金币"为金银与丝帛之合称,"币"在此仍保留丝织品之义。明代赏赐文书常见"金币"一词,为金(银)与帛的组合称谓。


条目八

行号:第231行

原文:请以盐布为贸易。

考释:万历间王兀堂等请以"盐布"与明人贸易。"布"为棉麻织物,与盐并列为女真所需之基本生活物资。此条反映棉布在辽东边贸中为女真人之重要需求品,丝织品(绢、缎等)则多由明廷赏赐获得,而布匹则通过市场贸易获取。


条目九

行号:第87行、第114行

原文:给以婢仆衣粮鞍马。

考释:朝鲜国王李衤陶述其祖抚恤猛哥帖木儿,给以"衣粮鞍马"。"衣"在此为衣物之泛称,与粮、鞍、马并列为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朝鲜供给女真万户以衣物粮食,反映衣物在边疆供给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条目十

行号:第136行

原文:验放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挟弓矢。非互市日,毋得辄近塞垣。

考释:正德间马市规定,互市者不得携弓矢入边。此条虽非直接涉织物,但结合前条绢布定价,可知马市以绢布为等价物、以弓矢为违禁品,丝织品与兵器在边疆贸易中处于截然相反的地位——织物为合法交易核心,武器则被严格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