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服制度与赐服

作者:民国 孟森

辑录原则:从《清朝前纪》中辑录涉及明代对女真各部颁赐冠带衣冠、服色等级、赐服制度及赏赍礼制等服饰片段,严守原文,关键词加粗,附以考释。


条目一

行号:第29行

原文:设建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阿哈出为指挥使。余为千百户所镇抚。赐诰印冠带袭衣及钞币有差。

考释:永乐元年(1403),明廷授阿哈出建州卫指挥使,同时赐予"诰印冠带袭衣"。"冠带"为官员礼冠与腰带,是明代武职品官之身份标识;"袭衣"即成套衣物,含衣裳全套。此为明代对归附女真酋长授予官职、颁赐冠服之制度性行为,标志着女真头目正式纳入明朝职官体系。冠带袭衣之赐,实为羁縻政策中"以服制夷"的重要手段。


条目二

行号:第19行

原文:事闻,锡高那日等衣人一袭,琉璃珠五百索,锡五斤,弓弦十条。

考释:洪武十八年(1385),女直高那日等三人自野人处来归辽东,明廷赏赐"衣人一袭",即每人各赐成套衣物一套。此为明初对来降女真人之标准赏赐,与琉璃珠、锡、弓弦等物并列,衣物为赏赐品之首要项目。此条反映明廷以衣物作为安抚归附夷人之常制。


条目三

行号:第19行

原文:赴京,各赐文绮罗衣纱绽有差。

考释:洪武二十年(1387),辽东官军曾往海西野人地面劳苦者二百六十人赴京受赏,赐"文绮罗衣纱绽有差"。"文绮"指有花纹的丝织品,"罗"为轻软丝织品,"纱"为轻薄透气的丝织品,"绽"疑为缎字之讹。此四种皆为高级丝织品,"有差"谓按等级差次颁赐,体现明代赏赍制度中依功次定等级的原则。


条目四

行号:第19行

原文:永乐二年夏四月戊午,黑龙江等女直野人歹寅加等求朝,赐钞及文綧表里

考释:永乐二年(1404),黑龙江女直野人来朝,赐"文綧表里"。"文綧"为有文彩的丝织品,"表里"即面料与里子,指完整的衣料(含外层与内衬),是明代赏赐来朝外夷的标准织物组合。此为明代朝贡体系中"厚往薄来"原则之体现,以丝绸衣料回赐朝贡者。


条目五

行号:第87行、第91行、第114行

原文:凡察旧居镜城阿木河,即太祖高皇帝赐服之地。

考释:朝鲜国王李衤陶奏文中三处提及"太祖高皇帝赐服之地",指明太祖朱元璋将阿木河(即斡木河)之地赐予建州左卫,令猛哥帖木儿等居住。"赐服"在此处为"赐予封地并颁赐冠服"之意,兼具土地与服饰的双重赐予,是明代"赐服"制度在地缘政治中的延伸——不仅赐衣物,亦赐居住之地的合法性。


条目六

行号:第43行

原文:帝劳以羊酒,赐麒麟服,加太子少保。

考释:成化三年(1467),总督李秉与武靖伯赵辅分道出塞大捷后,明帝"赐麒麟服"。"麒麟服"为明代高级赐服,织有麒麟纹样的袍服,属于"赐服"中品级极高者。明代赐服有蟒、飞鱼、斗牛、麒麟等级别,麒麟服通常赐予一品大员或特恩之人。此条为《清朝前纪》中明确的赐服实物记录。


条目七

行号:第122行、第134行

原文:既而行颁赏礼,自请素蟒衣玉带金帽之类,不一而足。朝廷皆曲予之,意示怀柔。

考释:成化二年(1466),董山入朝,于颁赏时自行请求"素蟒衣、玉带、金帽"。"蟒衣"为明代最高等级赐服,织有蟒纹,仅次于龙袍;"玉带"为明代一品官员腰带,以玉为饰;"金帽"为金饰官帽。董山以建州左卫都督身份,竟自行索要此等高规格服饰,且"朝廷皆曲予之",反映明廷对女真酋长采取怀柔政策,不惜以高规格服饰笼络之。"素蟒衣"之"素"或指蟒纹较简素者,区别于满地蟒纹。何乔远《名山藏》亦记此事,可互证。


条目八

行号:第126行

原文:帝嘉其忠,敕奖之。并赐彩币

考释:正统七年(1442),朝鲜拒瓦剌诱使,忠于明廷,帝"赐彩币"。"彩币"即彩色丝织品,作为外交赏赐之用,是明代朝贡体系中常见的回赐物。此虽非直接赐予女真,但反映了明代以丝织品作为外交赏赐的普遍制度。


条目九

行号:第185行

原文:赏以金币,已又视西虏之例,加龙虎将军

考释:万历三年(1575),哈达部王台以擒王杲之功,被赏"金币"并加授"龙虎将军"。"金币"为金银与丝织品之合称;"龙虎将军"为明代武职散阶正二品,虽非直接服饰,然授此阶即享有相应冠服等级。此条反映明代以勋阶与织物并赐的方式,笼络女真酋长。


条目十

行号:第189行

原文:明因误害二祖,自此岁输银八百两,蟒缎十五匹,以通和好。

考释:据《清实录》所载,明廷因误杀清景、显二祖,自后岁输"蟒缎十五匹"。"蟒缎"即织有蟒纹之缎匹,为最高等级的丝绸织物,与银两并列为岁输之物。此条极为特殊,非赏赐而是赔贡,以高级丝织品作为外交补偿,反映蟒缎在明代对女真交往中之重要地位。


条目十一

行号:第153行

原文:帝命内官赍敕奖其能继先烈,赐金币,领兵赏赍如例。

考释:成化十六年(1480),朝鲜献捷后,帝赐"金币"。"金币"即金帛钱币之属,其中帛为丝织品,是明廷对藩属国赏赐的标准组合。


条目十二

行号:第136行

原文:定直四等:上直绢八疋,布十二。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递减。

考释:《明史·食货志》所载辽东马市定价标准,"绢"为丝织品,"布"为棉麻织品,二者为马市交易中的等价物。上等马上直绢八匹、布十二匹,以下递减。绢、布在此具有货币功能,反映丝织品与棉布在明代边贸中的基础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