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服饰史料辑考·卷三:地名服饰与丧葬衣俗

书名: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作者: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编
辑录原则:凡涉服饰相关地名、丧葬衣俗、人名中服饰用字等条目,逐一摘出,标注原书行号,附简要考释。


一、服饰地名

1. 草鞋墩(行4251)

立杜卖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买过黄崇山献断一段……

考释:"草鞋墩"为清代台湾中部重要地名,今南投县草屯镇。"草鞋"为清代台湾民间最常见的鞋履,以稻草编织而成,价廉耐用,为佃农、挑夫、行旅之必备。地名"草鞋墩"的由来,据传与行旅在此更换草鞋或编制草鞋有关,反映了草鞋作为清代台湾基础鞋履的普及程度。该地名在本书中多次出现(另见行7080、行9616、行9902),涉及土地买卖、番社屯田等事务,均为同一地理区域。草鞋虽为最简陋的鞋类,却与台湾开拓史紧密相连,地名本身即为服饰文化在地理空间中的铭刻。

2. 草鞋墩与番社屯田(行7080)

立杜卖园契北投社番大眉,有承父遗下阄拨已分埔园一坵,坐落土名草鞋墩……

考释:此条为北投社番人将"草鞋墩"处的埔园杜卖给汉人简福生的契约。番人亦有草鞋墩处产业,说明该地已为番汉杂居区域。番人在此处的土地交易,间接反映了番汉交往中草鞋这一基础鞋履的共同使用——番人入垦耕作亦需穿草鞋,地名之由来与番汉共同的鞋履实践密切相关。

3. 草鞋墩屯田口粮(行9616)

众番因社中祖遗北投界内大埔洋草鞋墩熟垦水田一所……

考释:此条为北投社屯外委与通事、土目等所立请约字,涉及草鞋墩处水田口粮的分配争议。屯田口粮为番丁基本生活保障,亦为衣饰消费的经济来源。草鞋墩作为番社屯田重地,其地名中"草鞋"二字,既记录了该地与行旅交通的关系,也映射出草鞋在清代台湾社会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从地名到实物,草鞋都是台湾基层社会最常见的鞋履。

4. 草鞋墩庄大租买卖(行9902)

立杜卖契字人北投社业户黄新山……外托中引就与草鞋墩庄李培官出首承买……

考释:此条为北投社业户将大租杜卖给草鞋墩庄李培官的契约。至此,本书中涉及"草鞋墩"的条目共4条,涵盖杜卖租业、杜卖园契、屯田口粮、大租买卖四种不同文契类型,充分说明"草鞋墩"作为清代台湾中部重要聚落,其地名中的"草鞋"已深深嵌入地方社会经济网络。草鞋虽微物,却以地名形式参与了清代台湾土地制度的运转。


二、人名服饰用字

5. 唐衣锦与业户名(行14258)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考释:"衣锦"为业户唐衣锦之名,取自"衣锦还乡"之典。"衣锦"二字,衣为动词,锦为名词,意为穿着锦衣荣归故里。此名反映了清代台湾汉人移民社会中对功名服饰的文化向往——锦衣象征仕途成功与社会地位,"衣锦"之名寄托了移民对功成名就的期盼。业户捐充书院膏火租田,亦与其"衣锦"之名相呼应,体现了"富贵归故乡"的传统价值观在台湾移民社会中的延续。

6. 王簪观与地基批字(行12845)

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

考释:"簪"为古代男女发饰,男子用簪束冠,女子用簪固发。"王簪观"为人名,"簪"字入名,反映了簪在传统社会中的文化象征意义——簪不仅为实用饰物,更象征身份礼制。清代台湾民间命名中,以饰物字入名者颇多,簪、钗、环、钏等字常见于女性名字,此处"簪"用于男性名字,可能取"簪缨"之意,象征仕宦之家。感恩社番人将地基给付与汉人"王簪观",人名中的服饰用字也成为番汉交往的文化印记。


三、丧葬衣俗

7. 殡葬与蒸尝田(行2687)

寸思此田,生则饮食之需无欠,死则殡葬、追荐、洗骸、扫坟之费有赖……

考释:此条为锺复兴立蒸尝合同文约,将水田预立为祭祀产业,保障生养死葬之费。"殡葬"在清代台湾民间礼俗中,涉及殓衣、孝服、麻衣等丧葬服饰支出。蒸尝田的收入用于"生则饮食之需,死则殡葬之费",说明丧葬服饰消费已被纳入家族经济的长期规划,衣饰支出在生死两端均占有重要地位。

8. 殡葬归耕人料理(行2691)

再批:兴百年归寿,殡葬乃系耕人调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殡葬挂扫乃系耕人之事。

考释:此为蒸尝田的批注条款,明确规定佃耕人需承担田主殡葬事务。"殡葬挂扫"包含丧服穿着、祭扫仪节等服饰礼制实践。将殡葬责任归于佃耕人,是清代台湾乡村社会的一种特殊安排,反映了丧葬服饰礼俗在基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实际运作方式。

9. 义冢棺骸与丧葬(行14707)

一在水蛙潭,计园地八分,内葬无主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坛前,内葬无主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会寺前,内葬无主骸一百八十余具……

考释:此条记载台湾县各处义冢,其中"棺骸"指棺木与遗骸。在传统丧葬礼俗中,棺木与殓衣密不可分——入殓时须为逝者穿戴整齐的殓衣(寿衣),方能入棺。无主棺骸意味着无人操办殓衣等丧葬服饰,义冢的设立正是为了安葬这些无人认领、无力置办丧服的亡者。此条为研究清代台湾底层社会丧葬服饰缺失问题的重要参考。

10. 客死棺骸代运(行14715)

……查出流寓骸共计三百五十六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

考释:此条为乾隆二十四年(1759)台湾知县夏瑚设法人代运客死棺骸回内地的详细方案。"草辫"即稻草编织的绳辫,用于捆扎棺木以便搬运。草辫虽为包装材料而非穿着服饰,但其制作工艺与草鞋同源——均以稻草编织,反映了草编工艺在清代台湾丧葬实务中的应用。从生者穿草鞋到死者棺扎草辫,草编贯穿了台湾基层社会的生死两端,是研究台湾民间草编服饰与丧葬实物的重要线索。


本卷共辑录地名服饰与丧葬衣俗相关条目10条,涵盖服饰地名4条、人名服饰用字2条、丧葬衣俗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