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戎甲胄与丧葬礼制服饰
出处
《流求与鸡笼山(1)》,辑自隋至清诸史及地志类书,涉及流求(琉球)、毗舍耶、东番等地之甲胄武备、丧葬服饰、册封冠服制度等记述。
作者
历代史官及私家撰述者(同前)。
辑录原则
从原文中提取涉及甲胄武备(甲、铠、布甲、皮甲)、丧葬服饰(布帛缠尸、缟素、衰杖)、册封礼制服饰(冠服、冠带、皮弁服、赐服)等条目。以行号定位、关键词加_bold_、附简要考释。诸史互见者取最具代表性或最详之本。严禁编造。
条目
一、军戎甲胄
条目1 行11(隋书·东夷列传) 原文:编纻为甲,或用熊、豹皮。
考释:流求以纻绳编结为甲,或以熊皮、豹皮为甲。纻甲为编织甲,不同于金属铠甲,系就地取材之军事防护装备。流求少铁,故以纻编甲、以皮为甲,材质简陋。
条目2 行83(通典·边防) 原文:兵有刀槊、弓箭、剑铍之属;编纻为甲,或以熊、豹之皮。
考释:通典所记与隋书一致,"编纻为甲"前先列兵器,可见甲胄为兵备之附属。
条目3 行191(诸藩志·流求国) 原文:兵有刀槊、弓箭、剑皷之属;编熊、豹皮为甲。
考释:诸藩志仅记"编熊、豹皮为甲",省略纻甲,与他本不同。或南宋时流求甲胄已以皮甲为主。
条目4 行27(隋书·东夷列传) 原文:流求不从,宽取其布甲而还。时倭国使来朝,见之曰:『此夷邪久国人所用也』。
考释:朱宽自流求取回布甲,倭使辨认为夷邪久国之物。布甲为流求军事实物之首次入华记录,亦为隋唐间东亚海域物质交流之证。
条目5 行311(新元史·外国传) 原文:有刀槊、弓箭、剑铍之属;铁刃皆薄小,以骨角辅之。组纻为甲,或用熊、豹皮。
考释:新元史"组纻为甲"异于他本"编纻为甲","组"有组织编结之意,工艺描述更细致。又补充铁刃薄小、以骨角辅助之信息,可见甲胄材质与铁器匮乏之关联。
条目6 行321(新元史·外国传) 原文:掠一人并取其布甲而还。时倭国来使见之,曰:『此彝邪久国人所制也』。
考释:新元史"所制"异于隋书"所用",强调布甲为夷邪久国制造。
条目7 行203(诸藩志·毗舍耶) 原文:官军擒捕,见铁骑则竞刓其甲,骈首就戮而不知悔。
考释:毗舍耶人爱铁成癖,见铁骑则争刓其甲取铁,至死不悔。此处之"甲"为宋军铁甲,非毗舍耶自制甲胄。
条目8 行249(宋史·外国列传) 原文:见铁骑,则争刓其甲;骈首就戮而不知悔。
考释:宋史所记毗舍耶刓甲事与诸藩志一致,"争刓"较"竞刓"更强调争抢之态。
条目9 行459(武备志·占度载) 原文:兵甲坚利,射可至二百步,进止有金鼓;邻国视为勍敌。
考释:明代琉球兵甲坚利,远非隋唐时纻甲皮甲可比,反映军事装备之重大进步。
条目10 行323(新元史·外国传) 原文:见铁骑,争刓其甲。官军追袭之,泅水而遁。
考释:新元史亦记琉求人刓甲事,文字简于诸藩志。
二、丧葬服饰
条目11 行19(隋书·东夷列传) 原文:浴其尸,以布帛缠之,裹以苇草;亲土而殡,上不起坟。子为父者,数月不食肉。
考释:流求丧葬以布帛缠尸,外裹苇草,浅殡不起坟。子为父丧数月不食肉,为丧服礼制之体现。
条目12 行63(北史·僭伪附庸列传) 原文:浴其尸,以布帛缚缠之,裹以苇席;衬土而殡,上不起坟。子为父者,数月不食肉。
考释:北史"苇席"异于隋书"苇草","缚缠"异于"缠",用词略异而制度相同。
条目13 行93(通典·边防) 原文:浴其尸,以布帛缠之,裹以苇席;衬土而殡,上不起坟。子为父者,数月不食肉。
考释:通典与北史同作"苇席",当为同一来源。
条目14 行449(武备志·占度载) 原文:人死,以中元前后日浴尸溪水,去腐肉取骨缠以布帛,裹苇草埋土中。王及诸臣家,匣骨藏山穴,窍木为小牖;岁时祭扫启视之。
考释:武备志所记琉球丧葬为洗骨二次葬,与隋书之布帛缠尸一次葬不同。贵族更有匣骨藏山穴、岁时启视之俗,为等级化丧葬服饰之表现。
条目15 行477(潜确居类书·区宇部) 原文:人死,以中元前后日浴尸溪水,去腐肉取骨,布缠草裹埋土中。其贵戚,匣骨于山穴,窍木为小牖;岁时祭扫启视。
考释:与武备志互证,布缠草裹为洗骨后之处理方式。
条目16 行655(闽海赠言·陈第东番记) 原文:人死以荆榛烧坎,刳尸烘之,环匍而哭。既干,将归以藏;有祭,则下所烘。居数世一易地,乃悉污其宫而埋于土。
考释:东番葬俗为火烘干尸后收藏,祭祀时取出,数世后埋于屋基之下。无布帛缠尸之制,与流求殊异。
条目17 行43(隋书·陈棱传) 原文:棱集众缟素,为炀帝发丧,备仪卫改葬于吴公台下。衰杖送丧,恸感行路。
考释:陈棱为隋炀帝发丧,缟素(白色丧服)、衰杖(居丧扶杖)均为中国丧服制度之核心服饰器具,与海外夷邦之丧葬服饰形成鲜明对比。
三、册封冠服制度
条目18 行437(武备志·占度载) 原文:十五年,赐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宗镀金银印、金币。使还,言三王争雄相攻;赐诏谕之,并谕山北王怕死芝。十六年,赐山北王印、文绮,王妃侄相寨官各有差。
考释:洪武十五、十六年赐琉球王镀金银印、金币、文绮,为明代对琉球冠服赐赉之始。赐品以印信、丝织品为主。
条目19 行441(武备志·占度载) 原文:谕蹇尚书遣使赐应祖冠服,嗣山南王。
考释:永乐二年赐山南王应祖冠服,为首次明文记载赐琉球冠服,标志册封冠服制度之确立。
条目20 行447(武备志·占度载) 原文:遣左给事中陈侃、行人高澄以太牢祀真,封清嗣王,赐王妃冠服、锦币。
考释:嘉靖十一年册封尚清时,特赐王妃冠服及锦币,冠服赐赉范围扩大至王室女眷。
条目21 行499(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中山又遣使请赐冠带,命礼部绘图令自制;其王固以请,乃赐之,并赐其臣下冠服。
考释:洪武二十九年,琉球主动请赐冠带。明廷初令其自制,琉球固请,始赐之,并及臣下冠服。此为琉球慕华求冠服之关键事件。
条目22 行499(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从之,赐衣巾、靴袜并夏衣一袭。其冬,山南王亦遣从子及寨官子入国学;赐赉如之。自是,岁赐冬、夏衣以为常。
考释:洪武二十五年赐入国学者衣巾、靴袜、夏衣,后形成岁赐冬夏衣之定制,为琉球留学生服饰供给制度。
条目23 行505(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八年,山南遣官生三人入国学,赐巾服、靴绦、衾褥、帷帐。
考释:永乐八年赐巾服、靴绦等,品类详于前,足见明廷对琉球留学生服饰供给之重视。
条目24 行509(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命行人陈季若等封为山南王,赐诰命、冠服及宝钞万五千锭。
考释:永乐十三年赐山南王冠服并宝钞,冠服与诰命、宝钞同为册封仪物。
条目25 行513(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宣德元年,其王以冠服未给,遣使来请;命制皮弁服赐之。
考释:宣德元年琉球王以冠服未颁而请之,明廷特制皮弁服赐之。皮弁服为明代朝服体系中之重要服制,以鹿皮为弁,配玄衣纁裳,此为琉球王获赐朝服之首例。
条目26 行515(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使者奏:『本国陪臣冠服,皆国初所赐。岁久敝坏,乞再给』!……帝曰:『冠服,令本邦自制』。
考释:正统间琉球陪臣冠服年久敝坏请再给,英宗令其自制,为冠服供给方式之转变——从明廷赐予改为本国自制。
条目27 行533(明史稿·外国列传) 原文:命户科给事中萧崇业、行人谢杰赍敕及皮弁冠服、玉珪,封尚永为中山王。
考释:万历四年册封尚永,仍以皮弁冠服、玉珪为册封仪物,延续宣德以来之制度。
条目28 行475(潜确居类书·区宇部) 原文:太祖嘉之,赐符印、章服及闽之善操舟者三十六姓。
考释:明太祖赐琉球章服(有纹章之礼服),与符印同为政治归附之象征物。
条目29 行673(闽海赠言) 原文:永乐初,郑内监航海谕诸夷,东番独远窜不听约;于是家贻一铜铃,使颈之;盖狗之也。至今,犹传为宝。
考释:郑和下西洋时,东番人不听约,郑和以铜铃系其颈以辱之。铜铃虽非服饰,然系于颈间为体饰,且成为东番人世代相传之宝物,为明代中国与东番服饰文化接触之特例。